执业兽医管理制度问答
2009年是《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在我国正式施行的第一年,也是国家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试点考试的第一年。国内诸多兽医工作者对涉及执业兽医制度实施的各类细节问题充满关注。
笔者根据业内亟待解惑的四个问题做一归纳、分析,以飨读者。
问:国家对执业兽医从业机构有何强制规定?
答:依据国家规定,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规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必须配备执业兽医,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小养殖场可以不配备,但需要具备资质的乡村兽医进行诊疗;兽药和兽医生物制品生产厂也可以配备执业兽医。
问:国家对执业兽医考试资质如何规定?
答:一般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那么,不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但又实际从事兽医工作的能否报考执业兽医?农业部兽医局有关人士指出,《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兽医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对已具有高级兽医师、教授职称的人员,《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也有规定:凡是在2009年1月1日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不需要再经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问:执业兽医取得资格证书后是否可直接从业?
答:凡符合资质要求并参加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者,只要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可分别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仅仅获得以上资格证书,国家是不允许其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国家《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而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以及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申请后,会对材料审核,审核合格者,将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需要提醒一点,由于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都载明了执业者的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广大执业兽医今后若需要变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时,还需要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问:执业兽医应注意遵守哪些国家规定?
答:国家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对执业兽医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详细规定。农业部兽医局相关人士认为,执业兽医一定要熟知《办法》中对执业活动的管理要求。特别在以下几方面,执业兽医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业。
一是执业兽医有义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二是执业兽医只能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兽医执业活动,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的除外。
三是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四是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