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之七:化学物品管理要严格 畜禽养殖污染要严防
中国江苏网6月9日讯(记者 高云龙)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环境应急机制有备才无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化学品应用越来越广泛,如果监管不严或者处置不当,其遗留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当此外,畜禽养殖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于畜禽养殖污染要严防。
环保应急机制有备才无患
重要条文:第四十七条(摘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解读: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是在旧《环境保护法》第31条的基础上修改的,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应急预案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当前,我国“企业出事,政府处置,群众受害”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因此,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担先期处置的法律义务,切实落实企业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一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化学物品管理要严格
重要条文: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解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化学品应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各种企业生产活动中化学品使用量大,由此产生的安全问题和污染防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果监管不严或者处置不当,其遗留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就对化学品的环境管理而言,本条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同时也为今后加强对一般化学品的管理,进一步保障环境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是“有毒化学物品”,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则是“化学物品”。显然,新法拓展了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适用范围。
畜禽养殖污染要严防
重要条文: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解读:当前,畜禽养殖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整治,对实现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旧《环境保护法》没有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