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首例私宰生猪获刑案宣判
2014-04-19 16:35
羊城晚报
私宰生猪,以往大多只是罚款,然而昨日,来中山做生意的陈某却因私宰生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中山首例私宰生猪获刑案。
2013年2月初,陈某在中山市坦洲镇同胜村同益队河边某工棚内,开了一个简陋的屠宰场,以帮人屠宰生猪为生。同年3月13日,当他正在帮雇主阿平屠宰生猪时,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原来,陈某的屠宰场没有依法设立,阿平当天带来的五头生猪也都没有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陈某明知以上事实却照样屠宰。经检验,陈某屠宰的生猪中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普通株和变异株病毒。
屠宰场被查封之后,陈某从中山逃回廉江老家。不到两个月,陈某在廉江石城镇水美村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抓获。
“只是屠宰生猪,还没有加工为猪肉,不能算是食品”,当检方指控陈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时,陈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说。
“生猪屠宰是猪肉生产的一个必经程序”,法院认为,陈某的屠宰场没有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且私自屠宰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生猪,有间接的犯罪故意。
“这是中山首例私宰生猪获刑的案件,以前都是行政处罚,很多人因此以为私宰猪不会构成犯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5月首次明确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明确指出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编辑: 邬嘉宏
原标题:中山首例私宰生猪获刑案宣判 男子获刑一年并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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