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稿)
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i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P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自愿为原则,由从事生猪生产、屠宰加工、贸易、疾病防治、教育科研与设备、药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全省性、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指导下,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运用协会的功能,推动本行业的交流、合作和现代化建设,促进企业经济和产业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农业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主要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4号楼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会员服务。
(二)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传达会员的要求。
(三)协调行业经营行为,监督行业内产品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
(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授权组织项目评估、技术鉴定和品牌认证,树立协会的品牌企业和产品。
(六)组织业务培训、市场分析。
(七)组织生产、流通、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八)收集行业内基本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
(九)出版内部刊物《猪业》,主办《养猪信息网》,宣传会员的先进业绩及提供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广告咨询等服务。
(十)会员要求解决的协会能力所能及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本行业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入会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本行业并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审批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登记注册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协会给予法定许可的协助,优先获得本会所有服务;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调研、研讨、交流、考察、培训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出版刊物和相关资料的优先权;
(四)向协会提出议案、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有加入和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权益;
(三)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四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不低于会员代表数2/3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至少提前 5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四 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三分之一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批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为本会会员;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报酬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或通过网络表决,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1/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需要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职能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议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本会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每年1500元,理事单位每年25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每年8月1日-12月30日内纳当年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如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即成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五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将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27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生效。